新华社香港9月20日电 《修订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投资协定〉的第一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日签署,以启动《投资协定》相关条款,使香港企业在十个东盟成员国可享有不低于当地或外国企业所享有的待遇。
《议定书》主要将载有保留措施的清单纳入《投资协定》,让其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得以生效。除了保留于清单的措施外,缔约方应根据《投资协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向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及其投资提供非歧视待遇。《议定书》的签订有助提供法律保障,改善投资环境和创造更多投资流动。
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东盟是香港的主要投资伙伴,并已连续四年成为香港第三大向外直接投资目的地,有关投资存量达6712亿港元。《投资协定》带动了香港与东盟之间持续蓬勃发展的投资关系,并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投资枢纽的地位。
发言人表示,深信《议定书》的签署及其后的落实将稳步推动香港与东盟地区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香港将与东盟伙伴并肩合作,进一步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投资增长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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